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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又有哪些呢?为此,小编搜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内容。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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