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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往往在认购书中会有定金条款,所谓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目前,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要求的定金往往在2万至10万之间,偶有超过百万的。作为债之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卖方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没能签订购房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不会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要求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认购合同,同时要求我们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保证。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在交付预付款时没有考虑周全,之后觉得房子不合心意,不想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的话,可以要求退还预付款吗根据法律规定,卖方以预约、订货、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预约金作为商社买卖合同的保证,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相关预约金的规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商社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必须将预约金返还给买方。可以看出,如果购房者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就不能要求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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