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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正案(四)》第4条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用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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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搜索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岁、与职场和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和个人劳动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体力劳动,是指禁止童工从事国家体力劳动强度等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禁止童工从事国家高空作业等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工作,具体指导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爆炸性、杀伤物质的环境下工作,指导童工在具有各种容易燃烧的化学品、液剂的环境下工作,指导童工在具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和其他物质的环境下工作,这种物质对人体和家畜造成严重损害的童工在具有致死毒性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环境下工作。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名童工、多次非法雇佣童工、长期非法雇佣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也是指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犯此罪,只追究直接负责人(包括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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