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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没有宅基地证确认权时,村民应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地批准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提交乡镇政府...
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认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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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对宅基地可以买卖吗,交易有什么注意事项的相关介绍,在我国宅基地买卖是允许的,但限制多多,大家在进行宅基地买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ask.com在线咨询。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这就是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与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民,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等大城市)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确认其宅基地的权利登记。3、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城市(包括入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民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民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4、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华侨)原农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变更,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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