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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宅基地的农村民建住宅,必须完成以下程序:1。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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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法等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解答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确认农村宅基地权利的步骤如下: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即现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即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即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认一个宅基地。二是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应当由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证明,如宅基地审批程序、房屋规划许可证等程序。第三,根据农民的申请,当地土地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己的宅基地范围、边界、所有权性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准备。这是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团队,他们主要负责定义农民宅基地的位置。第四,在测量过程中,组织相邻地块的农民到现场确认各自的边界,并在双方签字盖章。
1、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2、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调查部门应当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边界地址、所有权性质和用途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并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边界和边界点。如果他们不能参与边界,他们应该书面委托代理人指出边界。3、经审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期限内加盖市(县)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批结果。5、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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