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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如果能证明和你现在工作有关系,属于工作原因造成肺结核,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
一、首先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的,也是可以享有一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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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2、其中,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原)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职工工作满一年能带薪休年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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