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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工伤待遇不相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
1、不同的工伤等级,待遇也不相同。例如一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的27倍,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90%;而二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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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同等级的待遇由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1——3级工伤职工和部分4级伤残工伤职工享有,回答者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前称比照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按工伤同样对待,享受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上海市职工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1.辅助器具待遇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1.辅助器具待遇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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