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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2、发生原因主要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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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2、发生原因主要有二: (1)一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决定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如甲乙两地之间既无水路,也无铁路,如果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只能从公路运输,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2)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简单之债并非内容简单或标的数额小的债,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选择确定的。
承诺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法律效力体现了对双方的约束,但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不能被强迫、威胁、利诱、欺骗;二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不侵犯他人利益。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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