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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2、发生原因主要有二: ...
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对称。也被称为不可选择的债务。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是或不是一种行为,没有债务的选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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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是很多人都不熟悉的一个法律名词,那么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呢?不可分之债产生原因和成立要件是什么呢?不可分之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不可分之债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可分之债又称作“共同之债”。“可分之债”的对称。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一笔不可分割清偿。对于不可分之债,共同债权人之一不得单独请求债务的履行。如果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债务人则必须履行全部而不能部分给付。多数国家把不可分之债归于连带之债,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多数债权人中的一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一)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相信各位读者朋友在阅读了上面的文章之后,对不可分之债的内容有了详细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二)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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