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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
土地使用权,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属于国家,但不管属于谁,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平常买卖的都是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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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整体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是: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1、抵押登记应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置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抵押。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许可登记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处置。3、办理抵押登记应符合以下手续:1、集体土地所有者发行同意抵押的证明书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价3、确认土地评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查.登记7、发行抵押证明书。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5、抵押当事人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土地评价,其评价结果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质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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