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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或者有侵害危险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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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行政纠纷。③其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④行政诉讼双方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⑤调解不适用于行政诉讼,但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了维护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最终裁决不要求发生损害事实。只要能根据相关情况合理判断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免受违法侵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和重要,因为一旦环境受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原状。因此,法律有必要允许公民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完全发生时使用司法手段进行排除,以防止环境公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危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往往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国家实施的一些规划政策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价值,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严重。因此,这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之一。二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普通民事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没有直接利益损失。当相对人不愿意、不敢或不方便提起诉讼时,一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在国外,人民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人也可以起诉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四是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人民诉讼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民诉讼案范围,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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