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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建工程第三人抵押担保是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主体,借款人所借款项很可能为借款人自己所用而无法用...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2001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在建工程抵押作了如下定义: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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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房屋,不能作为诉讼的保全物。在建的房屋,没有产权,因此,即使你申请,法院也不会采取行诉讼保全措施。有了房产证,明确了产权人,才可以进行诉讼保全。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
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担保,但是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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