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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纳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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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关于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实际法务操作问题若干,请不吝赐教。1。在借贷合同以及附属的担保合敞福搬凰植好邦瞳鲍困同中,在借款人和第三方均无提供抵押物的情况下,第三方是写保证人还是担保人在法律上更为准确?2。在拟定借贷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后,在借款还息的实际过程中,贷款人的出借款和借款人还本还息或当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的具体凭证是什么?是出借款时在保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提供收条,在每月收到利息时,向借款人出具收条来作为借贷双方借还款的凭证吗?2。借贷合同中约定按月还息,是否应具体设定到每月几日还款?假如借款人至设定日没有还息的,我是否可以立即要求保证人替为还这个月的月息?如果借款人借故要求延迟支付本月的月息。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
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 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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