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新疆职工调岗降薪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2022-01-21
1996年劳动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的一个复函——“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明确表示:如果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工作岗位,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表明:如果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这是1996年的规定,虽然有点久远,但至今没有失效。而且,虽然现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已经出台,但对于“工作岗位”调整问题,还只有这一个文件有较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文件至今仍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根据这个文件,如果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中被许多单位惯用的下列条款是无效的: 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职务,乙方服从甲方的岗位和职务安排。 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效益的变化、乙方的工作业绩及其他情况的变化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但是,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种解除是依法解除,而不是非法解除,需要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不需要付赔偿金。此法律依据即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法〉第26条。 总之,无论用人单位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还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