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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若再任由合同约束,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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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的事实需要加以界定:承包人是否认了甲方与分包方另行签订的分包合同,如果是,则应认定承包人已经认可该部分工程已从所谓总包合同中分离。这就不存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概念,应属于甲方自行分包的范畴。 2、甲方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总包方完成该部分工程,应认定为对所谓总包合同的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因此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定价并签订增加工程施工内容的补充协议。 3、但,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的事实上已经将甲方的分包人视为了自己的分包人,对其实施了总包管理权力并收取总包管理费,则甲方指定分包的事实成立,承包人也就无权就其分包工程要求重新定价,除非合同中有相应重新定价的条款。
1、分包的事实需要加以界定:承包人是否认了甲方与分包方另行签订的分包合同,如果是,则应认定承包人已经认可该部分工程已从所谓总包合同中分离.这就不存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概念,应属于甲方自行分包的范畴. 2、甲方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总包方完成该部分工程,应认定为对所谓总包合同的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因此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定价并签订增加工程施工内容的补充协议. 3、但,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的事实上已经将甲方的分包人视为了自己的分包人,对其实施了总包管理权力并收取总包管理费,则甲方指定分包的事实成立,承包人也就无权就其分包工程要求重新定价,除非合同中有相应重新定价的条款。
1、分包的事实需要加以界定:承包人是否认了甲方与分包方另行签订的分包合同,如果是,则应认定承包人已经认可该部分工程已从所谓总包合同中分离。这就不存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概念,应属于甲方自行分包的范畴。 2、甲方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总包方完成该部分工程,应认定为对所谓总包合同的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因此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定价并签订增加工程施工内容的补充协议。 3、但,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的事实上已经将甲方的分包人视为了自己的分包人,对其实施了总包管理权力并收取总包管理费,则甲方指定分包的事实成立,承包人也就无权就其分包工程要求重新定价,除非合同中有相应重新定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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