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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即按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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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可以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则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可以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则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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