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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团购、预订、内部认购、登记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定金、预付款,属于严重违规销售行为,所以开发商没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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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因此,如果确定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没有预售证的房子能买,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或者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你可以先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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