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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股东未滥用股东权利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向名义股东进行追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
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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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下列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股东追债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 风险提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不成立。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隐名股东就赔偿钱款进行追偿。
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起诉公司股东时不得追加公司作为被告。如果股东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公司和股东。公司是否可以追加为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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