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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关系将自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维持或升级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以续签新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接受新的劳动合同,则该种情况不被视为用人单位违约行为。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再与其员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并需要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得到以下赔偿: 1、会按照每月二倍工资的数额标准获得赔偿; 2、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并且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期间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终止劳动合同有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该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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