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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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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自1993年有环境统计数据以来,我国已发生近3万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0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对各级政府而言,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中有统一组织和领导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政府在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时,要避免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就是要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有关人员及全社会的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同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结果,特别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后续处置措施和遗留影响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保障人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对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应当履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同时做好通报及信息报告工作,可为后续应对处置工作赢得时间,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往往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和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必须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以便开展下一步责任追究、赔偿等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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