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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
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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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是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使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中安排工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职场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至8月都要发放。如果使用者拒绝支付,工人可以立即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通报,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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