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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以及...
(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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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具体情形。
有哪些员工是不能被裁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那么哪些员工是不能被裁员的呢?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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