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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汪某的假肢费主张过高,应按照20年计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和残疾赔偿金同时主张。二、原因: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引起的民事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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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为:疾辅助器具赔偿金额=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师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 三、实践中,做法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补偿的对象是权利人现有利益的损失,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均寿命减去权利人实际年龄计算其使用年限。 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部发布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适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餐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 综上,按照平均寿命灵活确认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避免受害人的后期风险。 1、规定20年的弊端:《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作出了规定,该条载明:“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若被侵权人很年轻,如只有10岁,再过20年也才30岁,再加10年,也才40岁,到期后,其权利谁来保障?另外,侵权人20年后是否还活着,也是一个疑问,如果自然死亡了等原因,极可能导致被侵权人余下部分损失无处救济的局面。 2、规定计算至70岁的益处:在按照70年的平均寿命年限计算的情况下,则可以将本条规定理解为:对于超过七十周岁仍然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为限确认其剩余计赔年限。这一理解是符合客观规律和实体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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