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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辅助器具费用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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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用具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求,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设置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必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6项残疾工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工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工具费用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6条伤残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收费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调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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