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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因继承或其他方式而...
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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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是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经乡镇(街道)、村、组出具证明,并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原农业户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户;(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四)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未达到条件的,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1、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2、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3、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五)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三十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二)服刑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三)正常婚姻迁入的;(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五)家庭“入赘”的(指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代表签字同意落户,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预留地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合同的,无子独女家庭“入赘”的,按1户予以安置;无子多女家庭入赘的,只对一女入赘按1户予以安置。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六)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第三十二条 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三)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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