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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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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执行判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实施。人民法院保全当事人债权的原因是为了保全债权人债务的履行,避免判决法律效力后债权无法履行。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保全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
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债权人诉的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债权是平等的,债权人先起诉的,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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