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工作地点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λ的用工主导权会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进行博弈。原因在于,不论是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还是临时变更,用人单λ总是基于自身享有的用工主导权而要求劳动者完全服从其管理与安排。相反,劳动者会因为自己享有自主择业权而主张用人单λ对其的强制调动属于Υ法行为,不论该单λ的工作安排是属重大亦或临时。笔者认为,“两权之争”不可避免,用人单λ与劳动者为维护各自的权利而提出的观点虽具道理,但因采用“一刀切”的论证方法,实属片面之词。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对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临时变更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分类论证,以此来协调用工主导权与自主择业权之冲突。
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495人已浏览
1,053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