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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时是按实际面积填报的。土地确权面积与二轮承包面积不符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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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关于土地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是什么意思?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是指在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不变动。(因为在同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分完了,又不能毁约,收回已经分配的土地) 所谓农村土地的承包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比如现在的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我取得土地后,可以一直使用到承包期满(即使我在承包期内死亡),这是合同规定的。 承包期满后,自动续30年,如果期满时,承包人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自动续约的问题,土地依法收归集体。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对于新生一直都由法律要求分给土地的(可能部分地区目前没有余地,没分到,需要等到承包期满后才能分到土地)。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 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注意事项3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即: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做好“小调整”工作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机动地”,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按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注意事项4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总的来说,之后我国各地区应该会陆续出台相应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相关配套政策,农民朋友们还需密切关注相关信息,维护好自身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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