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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通过市人民政府解决的方法。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办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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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湖北的征地补偿关于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中规定了协调裁决的范围,以及协调的详细内容和裁决的详细内容等。征地,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土地的使用权人要先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的安置费以及土地的补偿费两个内容。那么关于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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