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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8点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此可见,虽然在试用期,但患病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正确的处理办法是:公司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等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当然,如果在医疗期满后,继续履行试用期,如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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