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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规定自裁定之日起,财产所有权即转移。未过户的,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2、你未过户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存在一定的风险,譬如其...
拍卖房子所得的钱会根据每个原告的钱按比例分配的。财产分配顺序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项判决书中有多位原告申请执行被告,这些原告没有保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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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完全可以凭借《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无需原业主的同意,无需原业主配合提供任何其他材料; 2、无论原业主是什么想法,在拍卖过程中您和他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他提出的异议和疑问只能针对法院,而您取得的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业主的异议和疑问对您没有任何约束力,您完全可以不用搭理。 3、原业主必须无条件搬离,否则,您可以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您没有必要与他做任何的协商,您只需要向法院施加压力即可,因为这房产是通过发运拍卖给您的。 4、您可先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您完全可以强制要求对方办理,报警的情况下,警察也有义务帮助您把原业主赶出去。当然,您找法院通过法警进行执行也是可以的,法院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是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和罚款的。 5、是不是原业主的唯一一套房屋,不是您需要关心的事情,因为您已经取得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有效。如果真有错,那也是法院的错,与您无关。 6、原业主如果愿意支付租金,而您也愿意把房子出租给他,那么您可以同意其暂时不搬,否则,没有任何条件可谈,必须马上搬出。 7、您可要求法院向原业主发出限期搬迁通知,这样日后您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有凭有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讲,经办法官有尽快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定义务,您可以依据我告诉你的这条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和法官沟通,要求法官尽快处理。 若法官继续拖延,你可找执行庭庭长,进一步可以找院长。 正常来讲,广州相对还算文明,不会明着乱来的。
房子拍下来以后,法院不一定给你提供购房合同,但法院是否提供购房合同对你实现权力没有本质影响。同时既然是拍卖的房子,一般来说原房主是不会积极主动配合的,但原房主是否配合过户也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法院如何做工作。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拍卖完成后,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给竞买人出具一份《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竞买人拿着法院给的文件,到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及新的房产证。 2、该房屋目前没有产权证,您要高度警惕。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3、这类房子潜在风险较多,望多留心落实。 A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B、房屋质量没保障.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C、执行回转风险。通俗地讲,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也就就是说,在及其特殊的情况下,您合法拍下来的房屋,有可能被要回去。 D、购房成本风险。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E、其他潜在风险。 拍卖的房子综合风险指数较高,交易中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又十分被动,望结合你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 如果的的分析对您有帮助,请选为最佳答案;如果不满意可以追问。
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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