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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的答复》明确批复,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
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专户提取至个人联名账户后予以提取。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需要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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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扩展资料:
法院划扣公积金一般不会上征信。征信信息分为个人版、银行版、社会版,社会版里就记录了法院处罚信息,具体如下:个人信用报告有三个版本,分别为:1、个人版:供消费者了解自己信用状况,主要展示了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个人版和个人明细版;2、银行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3、社会版:供消费者开立股指期货账户,此版本展示了信用汇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执业资格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记录、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以及信用交易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的答复》明确批复,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房屋;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但是,我们一般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穷尽执行手段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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