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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在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设立、变更、终止申请材料中作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
证券营业部筹建期为六个月。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证券公司应当书面报告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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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人;(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营业部可以同城迁址,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证券营业部申请迁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原客户的转移方案及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的,还应提交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迁出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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