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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证券公司受让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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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可以同城迁址,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证监会对各地派出机构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各派出机构进行相互检查。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人;(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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