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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迁址后,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验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迁址后开业,还应提交证券营业部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批准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开业的同时,向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公司因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迁址、互换、受让或其他因素变更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应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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