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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是通过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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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加班事实一般根据考勤记录确定,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可以认定为加班。但是,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可以视为加班,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研究。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有效加班协议的有效性。有的企业规定或双方约定加班必须报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一规定或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如果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布,则该协议或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加班工资。这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未在单位统一安排下私自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加班工资。2、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如周末体育比赛、晚上宴请客户或安排旅游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视为加班。3、单位安排的临时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按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者虽然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是非生产性责任,如看门、接电话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惯例支付相应的待遇。它不同于加班的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规章制度和休息。决定是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工人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生产经营任务。原则上不应支持劳动者在值班时要求加班工资。四、在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仍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安排补休,仍然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费。同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北京,不定期工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特殊就业形式下的加班认定(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规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公务员无权要求加班工资。(2)小时工要看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一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超过约定工作时间不能折扣其他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临时聘用的小时工,即所谓的小时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只约定每小时的工作报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这一小时工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超过工作时间不需要支付加班费。(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因此,在劳务派遣的形式下,如果劳动者有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派遣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
国家没有针对实习生规定任何有关工资以及保险的内容,因为实习是学习的另一种方式,并不完全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实习生准确的说也不完全是劳动者(因为部分实习生还没有完成学业)有的单位发放工资,有的则只是有些福利待遇,并没有发放工资。那么国家相关规定只是说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给与日工资的300%也就是我们所说的3薪。
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根据合法的证据认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主要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情况,但是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不可能达到客观事实,只能达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主要是通过合法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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