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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最高法院法官回避制度案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
最高法院法官回避制度有以下几点参考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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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围如下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1.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以及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广东法院网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开,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办法”同时对审委会委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及程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审查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4.办法”还规定了“如审委会委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及“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5.对于申请回避的相关审委会委员,“办法”则规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委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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