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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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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规避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况,必须规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法定情况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者参加案件审判的情况。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避免的理由因事件的性质而异,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避免(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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