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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围如下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2章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和期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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