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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⒈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
《劳动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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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特殊工作性质、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时间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的员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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