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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主体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人的资格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合同标的仓储物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
1、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2、在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商事仲裁:如果合同双方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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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注意事项如下:1。主体方面(1)保管人的资格不能由任何个人或单位从事仓储业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二)保管人是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保管人是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检查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注意以下两点:1。代理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由委托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订立仓储合同,超过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由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效。二.仓储物(1)非法标的物是否违法,会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知道存货人存放的是什么,以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非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仓储物品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可直观可见的质量状况。项目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包装内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商品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材料为准;三、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两种:全面验收和按比例抽样验收。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在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库进出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人在场的情况下,仓库的出库应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不得直接与仓库的买方办理。收到仓储物品时,仓储物品的验收时间和仓储物品的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于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品,间。保管人应负责注明超过验收时间造成的实际损失。仓储物的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品和验收材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政部门戳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三、合同还应约定仓库是由存货人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运输。如果由保管人代为发货,需要明确仓储物品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水路运输,还是所有运输方式,也可以在发货后几天内约定送达目的地。(4)仓储物损耗标准合同应明确规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磅差标准的实施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同意双方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作出规定。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储存在冷冻仓库或在高温高压下,应通过合同订立。尤其是易燃、易爆、易泄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品的储存,应明确操作要求的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合同储存。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有: 1、当事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前应当认真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订立仓储合同的资格; 2、当事人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等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限; (6)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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