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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责任加班费证据

2021-10-20
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让使用者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很多工人主张加班的事实时间跨度很长,要求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使用者来说太不利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必须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使用者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使用者不提供的,使用者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是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依法提供,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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