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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应提供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
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费,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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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应提供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许多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时间跨度较长,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太不利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纠纷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应提供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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