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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费,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
加班族追讨加班费应该保存的证据有:安排加班的书面通知;考勤数据记录;工资数额情况,如工资由银行代发则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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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若现实情况如你所说,则你无需为证明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你只需证明公司掌握你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脑操作记录等,但却不予提供即可。
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费,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让使用者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很多工人主张加班的事实时间跨度很长,要求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使用者来说太不利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必须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使用者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使用者不提供的,使用者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是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依法提供,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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