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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的刑罚。被害人上诉的,检...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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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适用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条件和程序:一是被告人独立提起,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的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审判制度,只适用于二审程序;第三,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方式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一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或刑事自诉人上诉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是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三是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见,我国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有条件的。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这是二审法院的一项特殊原则,旨在有效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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