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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增加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改为立即执行等;3、主刑不得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重刑,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和处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抗诉的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下: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同时还要看二审时候,一审检察院是否抗诉,若抗诉则可以加刑。具体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其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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