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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同时还要看二审时候,一审检察院是否抗诉,若抗诉则可以加刑。具体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其他法律问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下: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这是二审法院的一项特殊原则,旨在有效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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