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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下达

2021-11-29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增加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改为立即执行等;3、主刑不得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重刑,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和处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抗诉的被告人的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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