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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2021-10-27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事件和二审人民法院回到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事件(除新犯罪事实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不加重原判刑的,可以改罪。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处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处罚,也不得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处罚不变的,加重数罪中的某种处罚。4、被告人被拘留或有期徒刑宣布缓期执行的,不得取消缓期执行或延长缓期执行。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较轻,或者应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取消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返回原审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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