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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2021-11-29
1、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适用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条件和程序:一是被告人独立提起,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的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审判制度,只适用于二审程序;第三,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方式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一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或刑事自诉人上诉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是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三是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见,我国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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